關于征求《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法律和省、市人大立法工作相關規定,現就《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社會意見。社會公眾如有修改建議、意見,請2025年8月22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聯系電話:0566-2088125;電子郵箱:czfgw620@163.com。
通信地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池州市清風東路99號),郵編247000。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7月23日
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住宅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電梯的選型配置、安裝、修理、改造、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住宅電梯,是指住宅樓、商住樓住宅安裝使用的公用電梯。
第三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住宅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將住宅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及時協調解決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區域內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排查電梯安全隱患,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隱患整改、日常監督檢查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項目中與住宅電梯設置有關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管,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住宅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
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住宅電梯安全事故實施應急救援。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數據資源、城市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宅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有關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在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根據需要發布電梯維護保養成本參考價,合同示范文本等行業信息,提供安全和技能培訓、宣傳教育等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學校、新聞媒體等應當加強住宅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住宅電梯安全意識,倡導安全文明乘梯。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投保住宅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住宅電梯綜合保險產品,提供住宅電梯安全責任相關服務。
第八條 住宅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住宅電梯裝置時,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氣候環境相適應,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以及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建設項目住宅電梯設置以及建筑配套設計等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發放審查合格文件。
第九條 住宅項目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安裝基礎等工程專項設計符合電梯安裝、使用、底坑防水防潮、機房隔熱通風防塵的要求;
(二)監督電梯土建工程施工單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三)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設計要求采購住宅電梯;
(四)電梯安裝前,組織電梯土建工程設計、施工、監理、電梯安裝等單位對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導軌安裝基礎等土建工程進行現場查驗,查驗合格后方可安裝電梯;
(五)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實現電梯井道、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全覆蓋,配備溫度調節裝置、故障監測系統以及符合規定的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
(六)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或者改建、擴建涉及電梯安全的,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
第十條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一條 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原電梯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資質的,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
依照前款規定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二條 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住宅電梯安裝、改造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后三十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文件、鑰匙等移交給住宅電梯使用單位,辦理交付手續。
第十三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政府引導、業主自愿、保障安全的原則,符合規劃、建設、環保、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業主是住宅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履行住宅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是住宅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于一個所有權人所有且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為使用單位;
(四)住宅所有權人以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住宅使用權人為使用單位;未約定的,住宅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按照上述規定不能確定使用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確定。
住宅電梯未確定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實行“一梯一檔”;
(二)按照國家規定設置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組織培訓;
(三)在住宅電梯顯著位置公開維護保養單位的名稱和聯系電話,張貼電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救援電話、特種設備使用標志、警示標志;
(四)保持住宅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五)轎廂內部裝修符合安全性能要求;
(六)委托資質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對電梯維護保養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確認;
(七)發生乘用人被困故障時,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
(八)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立即停止使用并設置警示標志、防護設施,及時組織修復;
(九)及時落實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停止使用通知和隱患整改建議;
(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以及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為物業服務企業的,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及時公開住宅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等資料。
第十七條 住宅電梯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且運行故障率高,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確定是否繼續使用或者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無修理、改造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采取措施消除電梯使用功能,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登記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 住宅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重量乘用電梯;
(三)未采取安全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或者大件物品;
(四)使用住宅電梯運載摩托車、電動自行車或者其蓄電池;
(五)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乘用電梯;
(六)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七)拆除、損壞住宅電梯零部件、報警裝置、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有關的標志、標識;
(八)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吸煙、便溺、亂扔垃圾;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住宅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實施。
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及時進行修理、改造、更新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未達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共同商議,確定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鼓勵利用住宅電梯投放廣告,產生的收益優先用于住宅電梯購買保險和修理、改造、更新等支出。
第二十條 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和與使用單位的約定開展維護保養,保證住宅電梯的安全性能。
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接到故障或者事故報告后,及時予以排除,發生住宅電梯困人故障的,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住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或者將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零部件用于住宅電梯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接到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的檢驗、檢測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時對住宅電梯進行檢驗、檢測,并在完成檢驗、檢測工作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發現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住宅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近二年內發生過安全事故或者遭受過雷擊、火災、水災等災害影響的;
(二)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三)故障頻率高或者安全投訴、舉報較多的;
(四)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住宅電梯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對住宅電梯進行全面檢查,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未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住宅電梯發生乘用人被困故障時,住宅電梯使用單位未及時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到場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發生住宅電梯困人故障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宅電梯乘用人實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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