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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

      發布時間:2024-12-16 16:31 來源:池州人大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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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已經20241031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并經20241122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自202511日起施行。現將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公布。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126        




      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

       

      2024年10月31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供水管理,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保障農村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向農村居民、單位供應生活生產用水的活動,但不包括農業灌溉和自建自用供水。

      第三條  農村供水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節約集約、保障安全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行規?;l展、標準化建設、專業化運管、便民化服務。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農村供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供水工程建設、運行維護等資金,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運行維護和應急處置機制,推進縣域統管,構建農村供水保障體系。

      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農村供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做好農村供水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農村供水有關工作。鼓勵將節約用水、保護水源和供水設施等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規劃建設、供水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供水水價核定等工作。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供水有關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供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村供水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水網規劃、村莊規劃等相銜接,與城市供水規劃等有關規劃相協同,統籌考慮生活生產用水現狀和鄉村旅游等發展需求,優化農村供水工程布局。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供水規劃制定年度項目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農村供水采取城鄉一體供水、區域規模供水、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等方式進行。

      農村供水應當優先實施城鄉一體供水;不具備城鄉一體供水條件的,因地制宜實施區域規模供水;不具備城鄉一體供水和區域規模供水條件的,根據實際實施小型集中供水。

      地處偏遠而且人口稀少的地區,可以實行分散供水。

      第八條  農村供水水源地選擇應當因地制宜,充分考慮水源水質、水量和污染源、風險源等因素。

      農村供水水源地保護按照《安徽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條例》規定執行。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運營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作為公益性項目,納入市、縣區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優先安排。

      農村供水工程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

      第十條  城鄉一體供水工程和區域規模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組建項目法人負責工程建設。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可以通過以縣區、鄉鎮為單位集中建設,或者委托供水企業代建等方式建設,也可以通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進行建設。

      第十  農村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

      區域規模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備水質凈化和消毒等設施設備。

      分散供水工程應當根據水源地水質情況和實際需要,采取適宜的水質凈化措施,配備適宜的消毒設備或者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農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信息化建設,推進智能化管理。

      鼓勵農村供水工程信息化建設與工程建設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單位負責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設施建設,按照一戶一表、方便群眾的原則安裝水表,并根據需要采取防凍措施。

      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設施管護,由供水單位負責。水表后的供水設施建設和管護,由用水戶負責。

      水表應當依法檢測認定合格。用水戶發現水表異常時,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確有問題的,供水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四條  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明確供水單位,供水單位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日常運營管理。

      城鄉一體供水工程、區域規模供水工程應當確定供水企業等專業機構作為供水單位。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推行供水企業等專業機構作為供水單位,按照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的要求實行統一運營管理;不具備條件的,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為供水單位。

      第十五條  專業機構作為供水單位的,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和衛生許可,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開展水質檢測,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二)對供水取水泵站、水廠、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等定期進行巡查、維護和保養;

      (三)配備制水、檢測、維修、養護等專業人員,定期組織對水質凈化消毒、水質檢測等崗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

      (四)建立查詢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五)建立運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公開水質、水價、水費收支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六)制定供水應急預案,報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外,非專業機構作為供水單位的,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衛生許可的有關規定;

      (二)開展水源地水質的初始檢測和供水水質的定期檢測;

      (三)對供水工程設施定期進行巡查、維護;

      (四)配備供水管水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  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負責,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生態環境、水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組織對農村供水水源地、供水水質開展監測、評估,并公布水質安全狀況信息;發現水質異常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保證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轉,保持不間斷供水,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停水或者降壓供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和工程維護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將停水時間、預計恢復供水時間和注意事項等告知用水戶,并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旱澇等自然災害或者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告知用水戶,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水戶基本生活用水。

      第十八條  村供水應當健全完善水價形成和水費收繳機制。

      農村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分類計價。用水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水費,供水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水價。

      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管理的農村供水價格,按照規定的定價程序制定;未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農村供水價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居民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經批準后予以公布。

      供水單位應當在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設立明顯的標識、界樁,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活動。

      確需在農村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涉及供水主體工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對農村供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的,由供水單位組織搶修和恢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農村供水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

      城鄉一體供水、區域規模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在供水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供水工程運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活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農村供水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或者擅自改裝、遷移、拆除供水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城鄉一體供水、區域規模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新建公共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供水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供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鄉一體供水工程,是指供水管網依托城市水廠向農村延伸覆蓋的供水工程。

      (二)區域規模供水工程,是指設計日供水量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萬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三)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設計日供水量十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上但未達到區域規模標準的供水工程。

      (四)分散供水工程,是指設計日供水量十立方米以下且供水人口一百人以下的供水工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11日起施行。


       



      關于《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4年6月27日在池州市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十九次會議上

       

      市水利局局長  金澤吾

       

      市人大常委會:

          受市政府委托,現對《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草案)》作說明,請予審議。

      一、農村供水保障總體情況

      2005年以來,我市啟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歷經“十一五”人飲解困、“十二五”規模化發展、“十三五”鞏固提升、“十四五”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供水保障朝著城鄉供水一體化、規?;姆较虬l展。目前,全市共建成647處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中,規模水廠39處,城市管網延伸19處,規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589處;分散式供水工程7312處。全市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7.4%,高于全省2個百分點、全國7個百分點,實現了農村供水村村通。

      二、《條例》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決策部署的需要。農村飲水安全事關廣大農村群眾的民生福祉,是鞏固拓展農村飲水安全脫貧攻堅成果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關系到城鄉融合發展的質量。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始終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作為重大民生實事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對農村供水保障工作進行了再部署,為進一步貫徹國家、省級、市級部署,需要通過法治手段保障農村供水安全。(二)維護廣大農村群眾最根本權益的剛性需求。民以食為天,食以水為先。喝上安全、穩定的“放心水”,是農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權益和生活需求,是農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到2023年底,全農村建立了較為完整的農村供水工程體系,貴池區、東至縣部分區域實現了城鄉供水一體化。農村供水保障水平的提升,極大改善了農民生活條件,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奠定了堅實基礎。但當前農村供水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突出,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迫切需要構建農村供水法制保障,通過立法來保障農村供水安全。(三)實現高質量推動農村供水事業的制度保障。由于池州市地處皖南山區,農村供水區域發展不平衡,全仍有分散供水工程,山丘區農村供水工程規模小、管護難度大,干旱季節、節假日供水保障能力不足,部分村內管網跑冒滴漏現象突出,農村供水是一項長期、動態、復雜、艱巨的任務。只有制定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剛性約束的法律法規,才能落實農村供水長期穩定的政策保障、完善資金投入機制、理清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從而確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長受益”,切實鞏固住、維護好群眾切身需要的農村供水建設成果。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計劃和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通知》要求,市水利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起草了《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三、相關政策

      2024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學習運用“千村示范、萬村整治”工程經驗有力有效推進鄉村全面振興的意見》要求“完善農村供水工程體系,有條件的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集中供水規?;?,暫不具備條件的加強小型供水工程規范化建設改造,加強專業化管護,深入實施農村供水水質提升專項行動”。2023年水利部出臺了《加快推動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從水源到水龍頭的全鏈條全過程農村飲水安全保障體系”。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全省水利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夯實農村具備現代生活條件的供水基礎”。市委市政府《關于做好2024年推進全市水利高質量發展重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長效管護體制機制,保障農村供水高標準供給、可持續運行”。

      從近期多層級相關政策出臺,表明農村供水從飲水安全轉向供水保障,讓農村居民從“有水喝”變為“喝好水”。

      四、文件起草過程

      一是學習調研、草案擬定。圍繞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運行管理、供水服務等環節,市人大常委會農工委、法工委帶隊、市水利局參加赴貴池區、東至縣、石臺縣、青陽縣和外地開展立法調研。20242月擬定初稿。二是公開征求意見。按照立法程序要求,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30日,市水利局在市政府網站面向公眾征集意見;期間,書面征求了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直有關單位意見。三是召集專家論證。2024年5月10日,市司法局組織召開立法專家咨詢論證會。經過反復修改、論證,最終形成《條例(草案)》。四是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分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平競爭審查。五是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5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五、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個方面:一是總則(六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定義、立法原則、政府及部門職責、宣傳教育等。二是規劃與建設(九條)。主要對農村供水規劃、建設、保護措施等作出規定。三是水源與水質(四條)。明確農村供水水源確定、應急水源、水源保護、水質監督。四是供水與用水(八條)。主要對農村供水工程管護機制、供水單位職責、供水保障、有償用水、節約用水、禁止行為等作出相關要求。五是保障與監督(六條)。主要規定了政策保障、維修養護經費保障、信息化賦能、應急預案、監督檢查、舉報制度等。六是法律責任(四條)。確規定了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七是附則(二條)。對農村供水相關術語進行解釋說明,規定本條例施行時間。


      關于《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草案修改稿)》

      審議結果及論證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4年10月31日在池州市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十一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市人大常委會:

      8月29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首輪修改工作予以肯定,同時也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征求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建議。9月中旬,委托池州學院組織評估論證,邀請立法專家對修改稿的合法性、可操作性等提出專業意見。9月下旬,會同水利部門,研究吸納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意見、評估論證意見,結合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的新要求,修改形成草案表決一稿。10月上旬,就政府及部門職責、水源地、水質、分散供水運維和罰則等規定再次組織研究,予以完善形成草案表決初稿。10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統一審議,再次進行完善,形成《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并于10月21日向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主任會議報告。法工委對總的收集到的200余條意見均進行了認真梳理、充分研究吸納?,F將統一審議和論證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論證修改的情況

      表決稿共28條,圍繞農村供水的流程環節,按照供水規劃、供水方式、水源地選擇和保護、用地用電保障、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水質水量水價、禁止行為、法律責任等次序重新排列條款。

      (一)關于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意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一是增加“規范農村供水用水活動”,刪除“促進鄉村振興”,增強立法目的規定的針對性、聚焦度(表決稿第一條)。二是鑒于除家庭自建自用供水外,單位自建自用供水占比也較高,對農村供水定義作了完善(表決稿第二條)。

      (二)關于政府和部門職責。一是順應全省農村供水發展趨勢,落實中央、省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的要求,參照《安徽省農村供水高質量發展規劃》等文件,將“推行縣域統管”調整為“推進縣域統管”,并體現在后續條款中(表決稿第四條)二是進一步優化部門職責條款,修改生態環境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的職責,增加林業部門(表決稿第五條)。

      (三)關于供水規劃。考慮到市、縣區每五年編制一次農村供水規劃,同時鑒于我市鄉村旅游及其配套產業的發展現狀和前景要求,對供水規劃編制和統籌考慮的內容進行完善(表決稿第六條)。

      (四)關于供水工程建設。一是鑒于水源地是農村供水安全的首要環節,直接影響供水水質,對農村供水水源地的內容予以充實并單列規定,增加水源地保護的指引性條款(表決稿第八條)。二是修改稿中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農村供水監督管理限于縣、區,未包括九華山風景區,經研究論證,對涉及“縣、區”表述進行了完善,對“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表述進行了統一,消除區域空白(表決稿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三是增加工程驗收規定條款,形成工程建設閉環(表決稿第十一條)。

      (五)關于供水工程運行維護。一是落實農村供水體制改革的要求,規定“推行供水企業等專業機構作為供水單位,按照縣域統管的要求統一運營管理”,同時鑒于分散供水工程的特點和現狀,規定“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為供水單位”進行運管(表決稿第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增加規定非專業機構作為供水單位應當取得取水許可及除外情形(表決稿第十五條)。三是水質安全是農村供水核心要求之一,整合供水單位職責中有關水質要求內容,單列作為強制性要求條款,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設置法律責任(表決稿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四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對不能正常供水的突發事件具體情形的表述作了調整(表決稿第十七條)。

      (六)關于供水價格。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第十章對訂立供用水(電、氣、熱)合同作了專章規定,訂立合同不是供用水的強制性要求,予以刪除。二是聚焦供水公司、群眾普遍關心關注和農村供水管理痛點難點,增加“農村供水應當健全完善水價形成和水費收繳機制”條款。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增加“優質優價”作為供水價格確定原則內容。四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優化未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農村供水價格確定方式的表述。

      (七)關于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一是增加規定供水主體工程范圍內施工“應當征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二是“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設置法律責任,保障農村供水安全。三是有效推進農村供水縣域統管,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等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表決稿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八)關于刪除內容。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審查意見,對普適性條款作了刪除處理。(修改稿第六條、第七條)

      此外,表決稿對部分語句、文字作了調整、修改和完善。

      二、未吸納的意見

      一是進一步明確供水設施的產權歸屬。鑒于產權歸屬問題屬于法律規定事項且較為復雜,地方性法規不宜作出明確規定。二是保留“對農村特困人員的水費,應該按照規定予以減收或者補貼”的表述。鑒于對特困人員水費進行減免屬于實踐操作問題,同時隨著鄉村振興戰略深入實施,“特困人員”稱呼有一定的階段性。三是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中“打井”“采石”兩詞之間增加“開挖”一詞。鑒于“開挖”沒有對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表決稿已增加“挖坑取土”作為禁止行為。經反復研究論證,以上意見沒有吸納到表決稿中。

      按照設區的市法規批準時限有關要求,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會期及議程安排,法規實施時間擬定于2025年1月1日(表決稿第二十八條)

      法制委認為,表決稿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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