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求《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增強地方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法律和省、市人大立法工作相關規定,現就《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社會意見,有關建議意見請于2025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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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池州市清風東路99號),郵編247000。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5年11月25日
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二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和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專業化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務等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照料、短期托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代辦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指導、衛生護理、康復輔助、體檢、家庭病床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探訪關愛、生活陪伴、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法律咨詢、識騙防騙、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文體服務;
(六)智慧家居、安寧療護等特殊需求服務;
(七)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堅持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城鄉統籌、就近便利。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將居家養老基本公共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建立與人口老齡化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統籌規劃、按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完善扶持政策,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居家養老服務重大問題。
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民政部門主管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居家養老服務中的醫養結合和老年人健康衛生等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推進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發展改革、司法、教育和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管、數據資源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有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以及行業協會、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推進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配置、運營、管理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督促養老服務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志愿服務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居家養老服務,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自治組織作用,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常看望、問候老年人。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義務,支持、協助老年人購買社會化養老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明確職能,推進縣區、鄉鎮、村三級養老服務網絡建設,完善智慧養老綜合管理平臺,實現區域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供需銜接。
縣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當拓展和強化服務示范、行業指導、應急救助、資源協調等綜合功能,掌握和發布轄區內居家養老服務需求、可提供的養老服務項目信息,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培訓、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服務資源整合等相關工作。
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應當發揮專業照護、服務轉介、資源鏈接等作用,提供居家老年人所需要的短期托養、醫養康養結合等綜合性服務。
社區、村養老服務站應當及時收集和轉介服務需求,提供居家老年人所需要的日間照料、助餐、健康指導、文體娛樂等便利服務。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按照就近可及、相對集中、醫養結合的原則,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功能、種類、數量、規模。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優化規劃執行、建筑面積獎勵等方式鼓勵增加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鎮、村莊規劃時,應當落實專項規劃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要求。
第十一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滿足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生態環境、衛生防疫等要求。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地上建筑物低層,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單體建筑的使用面積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占地面積較小的住宅小區,可以就近統籌多個小區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新建住宅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住宅項目分期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于首期配套建成,并與住宅主體建筑工程同步或者先行規劃核實。
第十三條 已建成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實施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項目的,應當統籌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建設,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未達到配置標準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達到配置標準。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嵌入不同規模、功能的養老服務設施和專業養老服務資源,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養老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將符合條件的閑置場地、場所改造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將集體用房等改造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組織驗收應當通知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派員參加。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移交民政部門并協助辦理不動產登記。
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可以采取公開競爭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托養老服務機構運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經依法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養老服務設施的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置換。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既有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等制定有針對性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設施,支持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和養老服務用房加裝電梯,推進城鄉公共區域的適老化改造。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方便老年人出行、醫療護理等方面的康復輔助器具,支持開展老年人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和家政、物業、餐飲等社會力量利用自身設施、服務資源和服務隊伍,通過上門、遠程支持等方式提供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服務與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推進醫療機構依法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中心、服務站點統籌規劃、毗鄰建設、資源共享。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機構依托養老服務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醫生簽約、上門康復護理、心理健康咨詢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應急服務機制,支持運用互聯網、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安全監測、緊急救援等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居家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制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探訪關愛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對居家老年人進行定期探訪,提供幫扶、精神慰藉等關愛服務。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老年人口規模、就餐需求等情況完善助餐服務網絡,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助餐服務,農村地區可以依托養老服務站等設立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教育融入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養老服務站與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功能相銜接,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群眾性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豐富居家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條 醫療、社保、養老、金融、電信、郵政以及用水、用電、用氣等與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應當保留人工服務、現金支付等線下辦理渠道,不得強制老年人使用自助式智能設備辦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制定并適時調整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和實施標準,并向社會公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當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支出責任。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居家養老服務事業,并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鼓勵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將農村集體經濟收益用于支持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建設、運營補貼,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電話費、寬帶網絡使用費按照規定享受優惠。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支持家庭承擔、發揮養老功能,支持老年人家庭進行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無障礙改造和維護,并與信息化、智能化居家養老服務相結合。逐步開展家庭養老床位建設,建立家庭養老床位與機構養老床位相銜接的服務機制。
鼓勵和支持對居家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開展免費培訓,普及照料失能、失智老年人的護理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工作,確定基本養老服務供給標準和優先順序。
第二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有利于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開發適合老年人需求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護理保險等產品。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擴大多層次、多樣化、個性化居家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重點推動生活照料、健康護理、緊急救援等居家養老服務產業發展。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居家養老服務產業、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專業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依法加強養老服務商標和品牌保護。
推動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在居家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發展健康管理、養老監護、精神慰藉等智能產品,推廣應用人形機器人、智能防走失終端等智能設備。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發展居家養老志愿服務組織,鼓勵和引導各類志愿服務組織根據居家老年人需求提供志愿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老年協會建設,搭建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公益性平臺,引導老年人參與基層治理、社會服務等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互助性養老服務積分兌換等機制,鼓勵和支持居家老年人開展鄰里服務、低齡健康老年人與高齡老年人結對關愛等互助性養老服務。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居家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評價激勵機制,對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按照規定給予入職補貼。
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和專業培訓機構開設居家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建立居家養老服務實訓基地,培養居家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第三十三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配備與其服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建立服務對象檔案,規范服務流程,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方式,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常態化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不得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服務安全、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并向社會公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的參考依據。
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受理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咨詢投訴,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居家養老服務管理和監督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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