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于2023年5月10日公布。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池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池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相關要求,市生態環境局對《實施方案》開展了后評估工作。現將后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開展情況
(一)部署安排階段。市生態環境局高度重視此次評估工作,成立了評估工作小組,制定了評估工作方案,明確了局主要領導統籌抓總、分管領導調度抓分、局法規科和自然生態保護科具體落實、局法律顧問負責法制審核,協同推進評估工作開展。
(二)評估開展階段。通過收集匯總部門和企業相關資料,進一步了解《實施方案》落實情況,為評估工作提供基礎資料;通過實地調研、座談、網上征求意見等方式,匯總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進一步充實評估工作,為評估工作提供參考。
(三)報告形成階段。評估工作小組認真學習了《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辦秘〔2018〕185號)《池州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號)等文件,按照《關于開展市政府規章、重大行政決策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對前期收集的資料認真研究分析,并對照評估具體要求,形成評估報告。
二、評估工作實施成果
(一)合法性評估。《實施方案》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2〕15號)《安徽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皖政辦〔2023〕4號)《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相一致,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合理性評估。《實施方案》中確定了主要目標和重點任務,明確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新污染物源頭、過程到末端管控細則、保障措施,保障了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秾嵤┓桨浮穬热蒹w系完整,職責分工明確,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相當,具體制度措施必要、適當。
(三)可操作性評估。《實施方案》制定了《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任務分工表》,將工作任務、責任部門、配合部門、完成時間、保障措施列表,實現任務明確、職責清晰、時間有序,并提前謀劃下一步工作,分別是按年度開展化學物質環境信息統計調查,組織東至經開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深入企業開展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秾嵤┓桨浮氛w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與落地保障能力。
(四)規范性評估。《實施方案》結構較為完整,表述用語基本準確,條文表述比較簡潔,相關概念的界定比較明確,條款之間沒有明顯的歧義,比較規范。
(五)實效性評估。《實施方案》制定完善,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導清楚,從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評估新污染物環境風險狀況以及從源頭、過程到末端全鏈條管理防范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夯實新污染物治理基礎等方面進行了明確描述和分工,是一個有法可依、行之有效的方案,因此在執行方面得到了良好的遵守和執行。
在《實施方案》實施過程中,通過建立體制機制和加強源頭、過程到末端管控,提升新污染物治理能力。一是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體系,印發了《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協調機制的通知》,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聯合市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海關等部門成立了池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協調小組,制定了新污染物治理協調小組工作規則,統籌推進新污染物治理各項工作。二是組織東至經濟開發區開展新污染物治理試點工程,推動重點區域新污染物全過程風險管控。三是連續三年完成了化學物質環境信息統計調查工作,化學物質由全面摸排轉向重點管控。以化學物質環境信息統計調查為契機,深入企業加強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不斷擴大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知曉度和理解度。
三、評估結論
通過此次評估,從總體上看《實施方案》內容合法,程序合理,《實施方案》雖然發布時間較短,但實現了預期目的,總體符合上位法規定應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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