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25年9月4日池州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并經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查批準,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制定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城鎮化的推進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電梯已成為群眾不可或缺的乘行工具。目前,我市在用住宅電梯共6252臺(使用10年以上的共1130臺),并繼續呈現持續增長態勢。由于住宅電梯安全管理涉及多方面的權利義務,監管環節多、責任鏈條長,同時,我市存在水系發達、潮濕多雨、城區地勢不高等客觀因素,對住宅電梯的土建、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在上位法的框架下,進一步細化和規范住宅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更好保障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24年,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立法調研論證的基礎上,組建專班啟動條例起草,市人大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條例起草工作。2025年2月,成立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負責同志任“雙組長”的領導組,加強立法統籌協調,4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于4月和7月進行了兩次審議。期間,通過赴縣區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網站公告等方式,征求市和縣區有關部門、市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市縣鄉三級人大代表、業主代表和電梯行業協會、維保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意見建議280余條。法工委認真研究吸納修改建議,借鑒其他市立法經驗,開展了5次全面修改和多次局部完善,并經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論證指導,形成法規文本。9月,條例表決通過。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不設章節,共二十七條,圍繞住宅電梯安全管理的流程環節排列條款。
(一)關于總則性規定(第一條至第七條)。規定立法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政府及部門職責、宣傳教育、電梯保險等內容。一是明確住宅電梯為“住宅樓、商住樓住宅安裝使用的公用電梯”。二是強化政府職責,規定市、縣區政府應當做好將住宅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等工作,派出機構和鄉鎮政府按職責做好相關工作。三是明確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的安全管理職責。四是規定住宅電梯安全宣傳教育的內容,增強全社會的安全文明乘梯意識。五是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和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住宅電梯綜合保險產品,促進提升風險抵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關于住宅電梯設計和工程建設(第八條至第九條)。一是針對我市住宅電梯存在底坑積水、一梯多戶不合理配置導致電梯故障易發頻發、超負荷運轉等情況,規定組織制定住宅電梯選型配置指導意見、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提出電梯配置意見、施工圖審查、建設單位根據指導意見和設計要求配置電梯等源頭強化舉措,推動住宅電梯土建設計、選型配置更加合理、適當。二是規定土建工程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和達到電梯機房隔熱通風防塵、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術規范的標準,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不少于五年,明確土建工程排水滲水等現場查驗合格后方可安裝電梯和住宅電梯安裝工程驗收時滿足通信信號全覆蓋、配備溫度調節裝置、故障監測系統和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施等條件。
(三)關于住宅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交付使用(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一是規定住宅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由資質單位進行,禁止轉委托和變相轉委托。二是規定住宅電梯的質保期。三是規定住宅電梯有關資料的轉交、存檔。
(四)關于使用單位、維保單位、乘用人、檢驗檢測單位(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一是規定使用單位的確定原則、安全管理義務、應當開展安全評估的情形和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的處置方式。二是對維護保養單位和乘用人的義務以及禁止行為作出規定。三是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時開展檢驗、檢測工作,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立即報告。
(五)關于費用籌集(第十九條)。一是對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后的改造、更新和大修、中修所需費用,區分有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作出資金使用(籌集)規定。二是對住宅電梯應急修理、更新、改造但有關業主意見不一致的情形,規定鎮街組織進行商議,確定應急修理、更新、改造和資金籌集方案。
(七)關于主管部門重點監管(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等四類情形的住宅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并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八)關于法律責任(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一是對使用單位未保持住宅電梯緊急報警裝置24小時有效應答緊急呼救、底坑無滲水積水和維保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等行為設置罰則。二是設置政務處分和兜底處罰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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